
插图 捷玲
“是选择‘升’职还是选择‘生’”一直是很多女性心中的一道坎。
在单位里,生育往往会影响到她们是否得到升迁机会,更决定了她们能否保住自己的职位和工作。
近日,天津市就有一些这样的故事,也许也发生在你我身边……
因为怀孕 月薪四千降为一千
大学毕业后,樊玲玲(化名)就和青梅竹马的男友结了婚。作为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,拥有一份让人羡慕的薪水和一个疼爱她的老公,本应沉浸在幸福生活之中,但樊玲玲却满是苦痛——正是为保住现在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,年近35岁的她,还一直没敢要孩子。
“其实,我又何尝不想生,每当看到有小孩子在妈妈怀里撒娇的时候,我都觉得心里一痛……”面容憔悴的樊玲玲非常无奈地说。
樊玲玲告诉记者,因为怀孕,她的职务从部门经理变更为区域文员。由于是高龄产妇,樊玲玲在临近生产时,由于身体不适,根据医嘱在得到公司的批准后,休了4个月的产假。
但是,自从樊玲玲开始休产假,一直没有见到公司支付给她的产假工资。4个月后,玲玲休完产假请求公司安排工作时,公司却一直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拒绝安排。
“按照公司的规定,连续14天不上班即视为自动解除合同,没办法, 我只能申请从事业务员工作。”樊玲玲无奈地说。
但是由于产后身体虚弱又需要照顾婴儿,而且业务员工作很累,需要来回跑动,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对婴儿的哺乳照顾上,都使初为人母的樊玲玲感到力不从心,因此再次要求公司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,给她安排一个合适的岗位,以方便照顾婴儿,并请公司尽快发放产假工资。但是公司始终没有给予答复,与此同时还在不通知的情况下,将她的工资从每月4000元降为1200元。
在经历了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诉讼之后,樊玲玲终于和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,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;公司一次性支付玲玲近两万元补偿。
律师点评: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产假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。但实践中不少企业采取休完产假后按月补发的做法,甚至下调发放产假工资,这都是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,女职工可以依法采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,并可依据《劳动法》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主张因拖欠产假工资而应当支付的相当于拖欠部分25%的补偿金。实践中女职工因为怀孕被单位辞退的案例也不少见,很多女职工更是因为担心被单位辞退而迟迟不敢怀孕,尤其对于那些已经在企业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女职工。我国新实行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企业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而与女职工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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